飲酒勿過量 開車不喝酒 



轉貼芬哥文章 :【修法】提案修正菸酒管理法第37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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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這周就會找財政委員會的委員準備提案修法,歡迎所有美食與美酒的同好支持,歡迎轉載或聯播。

原條文:
酒之廣告或促銷,應明顯標示「飲酒過量,有害健康」或其他警語,並不
得有下列情形:
一、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。
二、鼓勵或提倡飲酒。
三、妨害青少年、孕婦身心健康。
四、虛偽、誇張、捏造事實或易生誤解之內容。
五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情事。

修正說明:
一、維護「言論自由」與「免於恐懼的基本人權觀念」,個人以非商業方式分享飲酒經驗不應有罪或有受恐懼之感。
二、原條文「酒之廣告或促銷」修正為「酒品銷售之廣告或促銷」,以區別以銷售行為的酒商或一般消費者。
三、修正第二款「鼓勵或提倡飲酒」為「鼓勵或提倡酗酒」。主張酒品除罪化,邏輯上只要是酒品廣告或是品酒紀錄,都隱含了「鼓勵或提倡飲酒」的概念,如果用第二款的標準,其實所有的酒品廣告、品酒紀錄或酒品消費資訊都違法,連SBL的台啤隊的隊名與球衣都違法。飲酒不是錯,也不是罪,飲酒所所造得的最大危險在於「酒後駕車」或「酗酒傷身」,我支持「酒駕重罰」,甚至對「酗酒者強制醫療」,但是不支持「妖魔化飲酒」。

修正條文:

酒品販售之廣告或促銷,應明顯標示「飲酒過量,有害健康」或其他警語,並不得有下列情形:
一、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。
二、鼓勵或提倡酗酒。
三、妨害青少年、孕婦身心健康。
四、虛偽、誇張、捏造事實或易生誤解之內容。
五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情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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